2006年12月12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开发商铲除农作物一农民获赔8.6万
富心振 刘建

  上海一开发商在征用土地后,在未对农民种植的农作物补偿问题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铲除农作物,被一农民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6万余元。
  2001年12月1日,原告沈先生与南汇区某村委会签订租种耕地协议,由沈先生租赁该村土地30亩,租赁时间至2020年12月1日止。其中约定“凡是国家需要,双方必须无条件服从”。2004年11月,一家农业公司与该村委会签订协议,由农业公司以流转方式使用包括讼争土地在内的480亩土地用以筹建开发项目。此后,沈先生与农业公司、村委会就自己租种耕地协议的善后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今年开春,农业公司使用推土机、挖掘机将沈先生租种耕地内的农作物和附属物铲除。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村委会解除与沈先生之间的租种耕地协议不构成违约。但由于协议未对合同解除后的补偿问题进行约定,当事人应通过协商或其他合法程序予以解决。开发商即农业公司擅自铲除沈先生的农作物及拆除附属设施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